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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院文〔2024〕2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黄淮学院财务制度》等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收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和代收费。所指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专科学生、来华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是各类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相关收费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学费、住宿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第五条 学生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学生收费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学生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是负责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工作。

第七条 学校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费管理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是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的责任部门,对催交学费、住宿费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费

第九条 学生处是负责学生德育教育、国家助学贷款的职能部门,要规范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事项,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教务处是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将学生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变动及学籍变动等信息在变动后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交电子版数据)通知财务处。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负责学生住宿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向财务处书面提供学生住宿情况。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标准、范围和对象收费,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学费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学校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

(二)住宿费指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而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

(三)考试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向参加报名考试的考生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等各类报名考试费。

第十四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体检费等收费按上级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在学生交费时应单独列示,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发生各种变动时,视不同情况按如下标准收费:

(一)转入学校的学生:从转入学年开始,按照其所转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转出学校的学生:应足额交纳当年度的学费。

(三)转专业的学生:经批准后,收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复学后按其复学所属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保留学籍的学生:当年已交的费用抵交其复学后第一年应交纳的学费,以后每年按所属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留级、降级的学生:按留级、降级后所属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延长后所属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收费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收费票据必须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收费工作程序:

(一)建立学生收费数据库。

1.每学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工作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交学生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

2.后勤服务中心向财务处提交新生住宿相关材料。

3.财务处按规定设置每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建立学生收费数据库。

(二)学生交费。

1.每学年开学前一周为学校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开学之日起一周内全额交费。

2.学生自愿选择以下方式交费:(1)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向学校发放的银行卡内预存足额的学费、住宿费,由学校委托银行统一划扣。(2)按照学校通知的微信交费进行自主交费。学生交费后,通过黄淮学院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自主下载打印交费电子票据。

3.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及时交清学费的普通本专科生,按照学校“绿色通道”的审批程序办理。各学院会同学生处组织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

第五章 学费减免及学生退费

第十九条 学校学费减免按国家政策执行,住宿费原则上不得减免。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外,学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学费。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费的规定:

(一)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费:学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由所在学院、教务处签批,全额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其他原因退学的,全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应退金额=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退费时凭交费票据,由所在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并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退费。

(三)学生申请退学、转学,教务处下发有关文件后据实计算退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费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或家长)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三)教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四)财务部门核准退费金额。

(五)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第六章 奖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根据学生交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还息还本情况,对各学院进行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校。

(一)综合考评

学生综合交费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本还息考评:各学院全额交费率、还本率、还息率(以交费、还本、还息金额计)均达到97%的,以交费率97%为基准,高出部分提取10%作为经费指标奖励给所在学院;三项指标有任何一项低于97%的,以最低一项比率计,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少5%的预算经费指标。学生综合交费考评时间一般放在每年12月底。

(二)单项考评

1.学校对毕业班交费情况进行单项考评,以毕业班毕业离校时间为准,其交费率以100%为基准,达到100%的,一次性奖励该学院5000元的经费指标;达不到10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少5%的预算经费指标。

2.学校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本情况进行单项考评,按照上级下达至学校的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额度,以还本率97%为基准,80%用于奖励各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业务支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本单项考评每年12月底进行。

(三)配套考评

学校对于收费工作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织管理得力的学院给予通报表彰;对于收费工作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的办法,取消该学院当年在学校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淮学院学生收费及国家助学贷款还贷管理办法》(院字〔2009113号)同时废止。